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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什么时候起施行?_2016年10月21日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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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通过的是“修改决定”不是“修正案”。这两个法律术语是有区别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理论知识:
  这涉及到法律修改的形式问题。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法律修改主要有三种形式: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
  在1996年以前,除1988年和1993年宪法修改时使用了修正案外,其他法律修改主要使用修改决定的形式。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改时,考虑到修改内容很多、修改幅度较大,采用修改决定的形式不便于人们学习掌握和对照引用,于是就开始使用修订的形式。1999年对刑法个别条文修改时又采用修正案形式,至今已有8个刑法修正案。进入新世纪后,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逐渐确定下来,沿用至今。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实践看,这三种法律修改的形式各有其使用特点和适用范围,不可混淆。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适用条件不同。法律的修订,通常是基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要求有明显转变,以致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需要修改,或需要对条文作全面修改,以适应变化较大的新情况。如1997年刑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中也是如此,比如《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规定:修订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修改量较大的法规,有时法规体例、结构需要变动。
  修改决定形式的使用前提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基本适应需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和内部结构基本合理,但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或者某些条款、词句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这是最为常用的修改法律的形式。《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也规定:它适用于对法规作部分修改,一般法规体例、结构不作变动。
  修正案的形式在中央适用于法典化程度较高、稳定性较强的宪法和基本法律的部分修改,在地方一般规定为“法规修改较少,法规体例、结构不作变动的情况”。
  ——修改范围和内容不同。这是与其适用条件相对应的。修订对法律的修改范围较大,修改内容既可以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也可以是调整对象和重要制度,还可以是框架结构和具体条文。修改决定的修改范围相对较小,一般是对现行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乃至个别条款和词句进行修改。修正案的修改范围也比较小,且适用的法律层级与修改决定有所不同。
  ——审议和通过的对象不同。修订是对法律的全面修改,因此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是完整的法律修订草案文本(即修改后的整部法律),立法机关审议的也是修订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针对需要修改的内容进行审议;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的,也是整个法律文本。因此也可称之为“废旧立新”。
  对于修改决定或修正案,立法机关审议的仅仅是修改决定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虽然修改后的整个修正文本草案也会印发立法机关,但那只是一个便于立法者了解法律全貌的参阅文件,不是审议内容;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的也只是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不是修改后的整个法律文本。
  ——公布的对象和形式不同。以修订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其公布对象是修改后的法律全文。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某某法”,通常表述为“某某法已由某某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某某法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因而是主席令直接公布法律全文。
  以修改决定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公布的是修改决定,并在其后附修正本,即将原法律根据这一决定作出的相应修改予以重新公布,也就是需要公布两个文件;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关于修改某某法的决定”,表述为“关于修改某某法的决定已由某某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同时,修改决定中要载明“某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这是主席令间接公布法律全文。
  以修正案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公布的是法律修正案,且不对原法律进行调整,不用公布修正后的法律,也就是说只需要公布一个文件(但在实践中为便于使用,有时也公布修正后的法律全文,如2004年修宪后同时公布了宪法修正文本)。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某某法修正案”,表述为“某某法修正案已由某某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生效时间不同。采用修订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修改的内容较多,涉及到法律原则、制度的修改,实际上相当于制定了一部新法律,因而整部法律的生效时间需要重新规定。如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最后一条就明确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亦然,《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就规定:对于全面修订的方式,“应在法规最后一条明确修订后的法规的生效时间”。采用修改决定或修正案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涉及的只是若干条款和部分内容,在通过的修改决定或修正案中,只规定修改决定或修正案的生效时间,该法律的原生效时间不变。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法律将同时有两个生效时间(如果做过多次修改,则会有多个生效时间)。
  可见,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各有其不同的适用对象和特点,差别较大。一般来说,修订形式适用于法律的全面修改,可称之为整体修改;修改决定形式适用于普通法律的部分修改;修正案形式在国家层面主要用于对宪法和刑法等基本法律的部分修改,在地方也主要用于对法规的部分修改,但各地规定会略有不同。
  在日常使用中,在不特意区别修改形式或者暂不确定修改形式的情形下,可统一使用“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开了几届,时间分别是哪年哪月???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15日~28日)
2、第二次会议(1955年7月5日~30日)
3、第三次会议(1956年6月15日~30日)
4、第四次会议(1957年6月26日~7月15日)
5、第五次会议(1958年2月1日~11日)
二、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第一次会议(1959年4月18日~28日)
2、第二次会议(1960年3月30日~4月10日)
3、第三次会议(1962年3月27日~4月16日)
4、第四次会议(1963年11月17日~12月3日)
三、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64年12月21日~1965年1月4日)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1964年12月至1975年1月,是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最长的,跨越11年。代表共3040人。因受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第三届全国人大只召开一次会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四、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75年1月13日~17日)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 1975年至1978年,期间只召开过一次会议。
五、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 第一次会议(1978年2月26日~3月5日)
2、第二次会议(1979年6月18日~7月1日)
3、第三次会议(1980年8月30日~9月10日)
4、第四次会议(1981年11月30日~12月13日)
5、第五次会议(1982年11月26日~12月10日)
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第一次会议(1983年6月6日~21日)
2、第二次会议(1984年5月15日~31日)
3、第三次会议(1985年3月27日~4月10日)
4、第四次会议(1986年3月25日~4月12日)
5、第五次会议(1987年3月25日~4月11日)
七、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第一次会议(1988年3月25日~4月13日)
2、第二次会议(1989年3月20日~4月4日)
3、第三次会议(1990年3月20日~4月4日)
4、第四次会议(1991年3月25日~4月9日)
5、第五次会议(1992年3月20日~4月3日)
八、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15日~31日)
2、 第二次会议(1994年3月10日~22日)
3、第三次会议(1995年3月5日~18日)
4、 第四次会议(1996年3月5日~17日)
5、第五次会议(1997年3月1日~15日)
九、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第一次会议(1998年3月5日~19日)
2、第二次会议(1999年3月5日~16日)
3、第三次会议(2000年3月5日~16日)
4、第四次会议(2001年3月5日~15日)
5、第五次会议(2002年3月5日~15日)
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第一次会议(2003年3月5日~18日)
2、第二次会议(2004年3月5日~14日)
3、第三次会议(2005年3月5日~15日)
4、第四次会议(2006年3月5日~14日)
5、第五次会议(2007年3月5日~16日)
十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第一次会议(2008年3月5日—18日)
2、第二次会议(2009年3月5日—13日)
3、第三次会议(2010年3月5日—14日)
4、第四次会议(2011年3月3日—14日)
5、第五次会议(2012年3月5日~14日)
十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第一次会议(2013年3月5日—17日)
2、第二次会议(2014年3月5日—13日)
3、第三次会议(2015年3月5日至3月15日)
4、第四次会议(2016年3月5日—3月16日)
5、第五次会议(2017年3月5日—3月15日)
十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第一次会议(2018年3月5日—3月20日)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简称X届全国人大X次会议 ;中国共产党第X届中央委员会第X次全体会议,简称党的X届X中全会 。全国人大会议,和全国党代会是不同的系列,十九大是党的代表大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什么方针和实行什么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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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方针的三个原则是:“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方针:

在《当代中国的劳动保护》一书中提到,在1952年,当时的劳动部部长提出了“安全生产方针”这6个字。1952年12月,原劳动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方针,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安全生产统一的方针。

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1987年1月26日,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从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而确立下来。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被列入《安全生产法》。

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2018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第十六届五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哪一年起正式实施,该法律是我国节能方面的最高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197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1995年10月30日经审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实施。当前版本于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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